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
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一、竞赛宗旨
技能竞赛活动以“提高职业技能,增强竞争力”为主题,搭建技能人才展示技艺技能、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及时发现、选拔和培养技能人才及创新人才;促进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学习新知识,学习新技能、钻研业务、提高技艺,勇于创新,营造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907号)号文的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由广东省物流协会、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承办,组织机构设立竞赛组委会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本工种的竞赛工作,该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
(一)竞赛组委会
主 任:马仁洪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杨 敏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院长
副主任:杨耀基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
梁玉霞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任惠霞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副院长
成 员:刘忠良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科长
杨衍威 广州速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单锦江 上海齐鑫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胡 梅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刘 毅 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物流与工商管理系主任
成员:梁慧莹、徐燕、胡国忠、平海、殷学祖、曹李珍、鲁储生、李文娟、严军、李伟、
(三)根据赛事安排,设立竞赛仲裁组、专家命题组、裁判组、赛务组、后勤接待组和宣传报道组。
(四)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单位: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
协办单位:广州速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齐鑫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市德镱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单位: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一)竞赛项目:物流师
(二)竞赛标准:职工组竞赛以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二级)为依据,学生组竞赛以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为依据,结合广东省物流行业实际,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新技能等相关内容。
(三)组别:竞赛设职工组和学生组。
(一)职工组
参赛选手必须为本省区域内从事物流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或者是在校从事物流专业或职业(工种)教学的教师,由单位推荐3名组队报名参赛。
(二)学生组
参赛选手为本省区域内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职、职高)的物流专业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推荐3名组队报名参赛。
(三)资格审核
1.参加职工组的选手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并填写报名表格(附件1),报名表格经单位同意及盖公章,参赛时提供身份证查验。
2.参加学生组的选手需要填写报名表格(附件1),报名表格须经学校同意及盖公章。
资格审核由本工种竞赛组委会执行。
竞赛时间:
地点: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路56号)。
按《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安排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907号)号文执行。
七、竞赛程序
(一)报名办法
竞赛组委会在承办竞赛的学校设立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各参赛代表队直接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名,每个组别选派3名选手,每个代表队可报名参加1个或以上的组别。报名时报送参赛选手的如下材料:
1.报名表;
2.报名汇总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 大一寸白底彩色免冠正面近照4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名称、选手代表队、本人姓名,供制作证件用)。
报名后不得更换参赛选手,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时间:
联系人:徐燕
联系电话:020-87435279;13929562058
电子邮箱:gdswlsds@126.com
传真:020-87435390
报名材料寄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路56号物流与工商管理系(注明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报名)
报名费用:人民币 1000元/组
汇款账号:732857745154
开户名:广州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梅花园支行
汇款截止日期:
(二)资格审核
1.选手参赛资格审核由竞赛组委会赛务组负责。
2.学生组别审核资料包括:参赛选手报名表、参赛选手身份证及复印件、参赛队报名汇总表;职工组别审查资料包括:参赛选手报名表、参赛选手身份证及复印件、参赛队报名汇总表。
3.资格审核发现有造假行为者将取消参赛队的决赛资格。
4.参赛选手资格审核通过后其参赛资格才正式生效。
(三)制发参赛证
参赛证由广东省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统一印制发放。
(一)选手须知
1.参赛选手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携(佩)戴大赛组委会签发的参赛证参加比赛。
2.参赛选手必须按比赛时间,提前2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并按照指定的编号参加比赛。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比赛。离开赛场后不得在赛场周围高声谈论、逗留。
3.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赛场纪律,不得将相关技术资料和工具书带入赛场。所有的通讯工具和摄像工具不得带入比赛现场。
4.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赛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人员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5.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需主动举手向裁判人员提问,选手之间互相询问按作弊处理。
6.当听到大赛结束命令时,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或答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比赛时间。离开比赛场地时,不得将草稿纸等与比赛有关的物品带离现场。
(二)赛场规则
1.各类赛务人员必须统一佩戴由大赛组委会签发的相关证件,着装整齐。
2.各赛场除现场裁判、仲裁、赛场配备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赛场。
3.新闻媒体等进入赛场必须经过组委会允许,并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影响比赛进行。
4.各参赛队的领队、教练以及随行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场。
5.竞赛现场不允许抽烟,大声喧哗,不得影响竞赛其他选手比赛。
由竞赛组委会聘请国内行业专家组成竞赛考评委员会,负责竞赛评判工作。(具体名略)
(一)参赛选手守则
1.严格遵守技能大赛的规则、技能大赛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尊重评审和赛场工作人员,自觉维护赛场秩序。
2.佩带参赛证件进入比赛场地,并接受评审员的检查。
3.进入赛场前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赛场相关人员妥善保管。
4.比赛过程中不准互相交谈,不准偷看暗示,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5.比赛结束时间到达,应立即停止答题和操作,不得拖延比赛时间。
6.爱护比赛场所的设施、设备等,不得人为损坏比赛设备。
7.如对裁判结果有异议,应24小时内由所在赛区领队向大赛仲裁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裁判员工作人员守则
1.服从大赛组委会的领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切实做到严格认真,公正准确,文明评审。
2.必须佩带裁判证件,仪表整洁,语言举止文明礼貌,接受仲裁组成员和参赛人员监督。
3.保守比赛秘密;比赛期间,不得向选手泄漏、暗示大赛秘密。
4.严格遵守比赛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
5.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6.监督选手遵守比赛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不得无故干扰选手比赛。正确处理比赛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7.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赛场纪律,如实填写赛场记录。
(三)仲裁工作人员守则
1.在仲裁组长领导下,按照职责,独立负责地做好仲裁工作。
2.检查和监督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执行《比赛规程》的情况。
3.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受理各代表队的申诉。
4.对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和有失公正公平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工作人员守则
1.在组委会及下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做好工作。
2.熟悉《比赛规程》,认真执行比赛规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
3.服从领导,严格遵守比赛纪律,发扬团结互助精神。
(五)保密守则
1.计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在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操作。
2.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由竞赛组委会审定后,统一公布。
(一)申诉
1.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工具和设备,有失公正的评审、计分,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选手申诉均须按照规定时限(24小时内)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工作组提出。仲裁工作组要认真负责地受理选手申诉,并将处理意见尽快反馈当事人。
(二)仲裁
1.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保证比赛结果公平公正,组委会下设仲裁工作组。仲裁工作组负责受理大赛中出现的所有申诉并进行仲裁。
2.仲裁工作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视弃权处理。
3.竞赛中因不可预测的意外导致选手中断比赛或电脑中存储的数据丢失,由竞赛组委会根据仲裁意见处理。
附件:
1.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报名表
2.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报名汇总表
3.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文件
附件1:
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
职业技能大赛选手报名表
参赛组别: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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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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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近照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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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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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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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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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业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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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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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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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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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晋升职业资格 |
需要□
不需要□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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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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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12年广东省“速昇·齐鑫杯”物流师职业技能大赛 (组别)
报名汇总表
参赛单位: 领队姓名: 性别: 职务: 手机: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资格等级 |
联系电话(手机) |
教练姓名 |
是否需要由组委会
安排住宿及交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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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入住共 人,
男 女。
不需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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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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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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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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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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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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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手推荐单位盖章